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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发《沈阳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2014-07-27   作者:admin   点击: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现将《沈阳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

                            2006年11月20日

     

    沈阳理工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副处级(职)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副处级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三)经学校任命的校办产业的正副职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一)属于学校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二)不属于学校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调离学校的,由校党委组织部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应当于每年寒假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校党委和纪委;校党委应当于每年寒假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校党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校党委组织部书面请示。校党委组织部认真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部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校党委组织部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党委将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非党领导干部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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